2024年12月16日,海盐县消防拯济大队监视法律职员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盐齐途18号6幢海盐宏光造衣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海盐君原纸箱厂举行检验时,挖掘该单元车间内一辆电动自行车正正在充电,该充停处所与主体造造未采用防火分开法子,该单元对付这种环境挖掘并未克造,属于执掌单元未克造电动自行车正在不相符原则恳求的室内处所充电。法律职员就地知该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恳求其整改,该举动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原则。2025年1月6日,海盐县消防拯济大队依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原则,对该单元作出罚款公民币1000元的行政科罚决断。
正在监视检验时,法律职员就地见告该单元的卖力人,并弥漫见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正在不相符原则恳求的室内处所充电的伤害以及合用的依照和条目。正在科罚裁量时因为该案由正在省总队裁量基准中不设裁量,依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原则,对该单元处以罚款公民币1000元的行政科罚决断。
该案正在经管历程中,法律职员弥漫阐发了此类违法举动的伤害性,并向单元安详执掌员播放电动车火警警示片;同时,僵持从苛法律,通过科罚进一步惩前毖后,对单元平时执掌做出警示训诫。